|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择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收支情况;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呢个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一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户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长市物流行业商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
|